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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4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0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粤E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路段时,被执勤警察查获。经鉴定,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6mg/100ml,属醉酒。

郭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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