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浙AJ****小型轿车从赤溪家中往兰溪市实验中学方向行驶。19时37分,行驶至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荫路公铁立交桥路段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经金华市司法鉴定中心抽血检验,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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