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61980********,达斡尔族,技校文化,白云铁矿**部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包头市白云区**号街坊**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白云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38分许,郭某某酒后驾驶蒙B*****号**牌小型轿车,沿白云矿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司门前时,被白云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郭某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郭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对郭某某进行抽血检验,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蒙B*****号**牌小型轿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血中乙醇含量较低,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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