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9年11月4 日21时许,酒后驾驶机动车(京Q****9)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青垡路与青采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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