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2********,汉族,中专,内蒙古**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宿舍**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2时3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云中路与滨河北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06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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