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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乡**村,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沿嘉峪关市祁连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钢城路路口向西200米处开口左转驶入机动车道时,与该开口处路牙相撞,造成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02.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的“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

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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