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8********,四川省射洪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兴文县**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郭某某驾驶搭乘有刘某某的冀R****1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古宋镇光明坝方向往久庆方向行驶,22时30分许,郭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兴文县境内G547国道0112公里200米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是110mg/100ml。随即兴文县公安局民警对郭某某血液进行抽样提取并送检,经检测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2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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