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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四川省大邑县人,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2********,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邑县晋原镇元通路红光四期一家“肥肠鱼”火锅店出发,沿晋原镇元通路往邑新大道方向行驶。20时31分许,郭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大邑县晋原镇元通路255号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 郭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03.8mg/100ml。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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