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巴中**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路**号**栋1单元**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上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Y*****的小型轿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天越岷山附近出发,途经信合大厦、财富广场,往王府景小区方向行驶至晏阳初大道东方鑫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