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在广安区建安中路与广门路交叉路口处等红绿灯时睡着。经群众报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为防止车辆滑行将川*****(警)车斜停于川******小型轿车右前方。后民警上前叫醒郭某某,郭某某脚松动致川******小型轿车往前滑动并与川*****(警)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事故。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同时查明:经双方协商调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赔偿了对方500元修车费用。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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