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3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23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饮酒后,持C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己的川******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搭载女友胡某某,由本市东区炳草岗往西区清香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攀枝花市东区炳清线千禧楼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四大队民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