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94********,彝族,大学文化,仁和区**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道**段**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轿车从攀枝花大道南段春天花园小区对面驾车行至春天花园小区门口搭乘2人后驶入春天花园小区,当车行驶至该小区26栋路段在转弯过程中与对向兰某某驾驶的川******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兰某某无责任。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送检血样检见酒精成分,含量为92.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