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78********,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秦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酒店赴宴期间饮用白酒约3两。16时许,其从酒店门口驾驶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逆行至天水**门口附近时,被民警拦截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被带至天水市**医院采集血样送检。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28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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