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武清区人,户籍地为天津市武清区**镇**村,现住址为宝坻区周良庄镇**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津R****8号小型轿车,沿宝坻区周良庄镇周良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至水苑小区东门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郭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5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津R****8号轿车等物证;
2、 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 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 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等鉴定意见;
6、 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真诚悔罪,具有坦白情节,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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