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乡**村,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0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宁AK****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中宁县宁安东街建行巷子20米路段处时,被中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经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