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0时33分许,郭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街“寻厢记狗肉馆”出来,途经**街中天壹品小区门前时,被正在那里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30mg/100ml,2020年06月03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07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书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李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同意自愿履行志愿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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