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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1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宜都市陆城街办五宜大道八字桥路边饮酒,当日23时许,郭某某驾驶一辆牌照为鄂E****9小型轿车驶入长江大道,往宜都市劳动局方向行驶,行驶至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与清河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mg/100ml。后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6㎎/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100mg/100ml以下),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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