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91960********,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镇**村,案发时暂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东华街道办韦村村(富平县东上官乡电厂南边紧挨火车路)自建帐篷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2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富平县频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上官乡电厂十字南100米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总共行驶距离200米左右。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认罪、悔罪,并且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的醉酒标准,醉驾摩托车,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