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9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客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泺安路纵一路路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9±3.6mg/100ml。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郭某某接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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