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部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诸城市**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4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诸城市**街与**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郭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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