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87********,汉族,大学本科,群众,系青岛**船舶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兖州市**镇**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经李沧公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李沧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5时50分许,郭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西向东行驶至**路**鞋城门前出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郭某某被交警李沧大队民警发现查获。查获后,对郭某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后对其提取了血样,后经检测,在送检的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5mg/ml,系醉酒。
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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