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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4********,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青岛市黄岛区**镇****艺术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15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行驶到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有饮酒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2.1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他人就交通事故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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