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西省陵川县**镇**路**巷**号**,现暂住晋城市城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彭某某,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5号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从泽州县南村镇**村回晋城市城区。当行驶至泽州县晋张路1公里处路段时,被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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