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3********,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四道**镇**道**村**组。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7日22时47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岳洲路华农紫荆路西20米处因代驾费用问题与司机发生纠纷,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粤A7N6U7号小型轿车意图自行挪入停车场车位中,期间代驾司机报警,民警到场后依程序对郭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6.6mg/100mL,郭某某对结果有异议并拒绝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郭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6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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