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甘肃省庄浪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庄浪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9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2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小型轿车,沿甘肃省庄浪县**镇**路自西向东行经庄浪县**馆后门路段时,被庄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日22时20分执勤民警提取郭某某血样送检,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25mg/100ml。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庄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物品清单,立案登记表、强制措施文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违法采集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等刑事处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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