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川A*****的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新新街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日20时0分,被不起诉人驾车行至成都市新都区新新街238号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8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犯罪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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