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60********,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蒙DG****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敖汉旗新惠镇新化路时,被正在执勤的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35毫克(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行驶距离较短且未发生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真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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