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7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燃油二轮车沿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行驶至新飞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88.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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