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89********,汉族,本科文化,系企业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0时许,郭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观致”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路**路交叉口西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论为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02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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