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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武威市***汽车修理厂个体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甘H*****号的小型越野车在本市凉州区**广场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门停车场北口路段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1.4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9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且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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