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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21时40分许,郭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在冷水滩区湘永路电力局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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