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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1972年**月**日生于山东省兰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锡**贸易有限公司**,住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20时许,在无锡市金荔缘私房菜饭店内饮酒后,醉酒驾驶牌号为苏BG****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中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1。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侦查机关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侦查机关制作的执法记录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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