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案发时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呼气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后口头传唤郭某某至现场酒驾整治采血车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7.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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