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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冀******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乡**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6.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肃宁天安司鉴[2020]毒鉴字第3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抽血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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