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高开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邢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4时40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冀E1****小型普通客车在邢台市**路**村东100米,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代 章)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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