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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某某持Cl驾驶证酒后驾驶湘KP****小车从双峰县青树坪镇格莱美歌厅停车场出发,去青树坪镇归谷旅游景点,途经双峰县青树坪镇老“十”字路三角园地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郭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92.1mg/100ml。经抽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 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酒精呼吸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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