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公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户籍所在地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晚上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号的小型汽车在芗城区**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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