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11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河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次日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7月20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9月13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1日22 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甘A8****号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镇交叉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0.24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报告等书证;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真诚悔过,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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