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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1日0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陕AE****号小型越野车,从兰州市安宁区**小区出发行至**大桥东引道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8.1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1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其酒后驾车行驶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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