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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号,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礼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刑事拘留,1123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礼县**镇新二中门口路段处被礼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郭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检测,值为244.1mg/100ml,遂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郭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值为126.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到案后能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真诚的悔罪,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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