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镇**村**号,住址福建省晋江市**街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2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从晋江市**街道**社区租房出发,往南安市**镇方向行驶,至南安市**镇**路路段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同日22时44分,在现场由泉州东南医院护士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抽取血样并送检。次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34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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