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6********,回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住**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0时5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驾驶一部车牌号为闽******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路路段,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2.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信息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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