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0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驾驶蒙F**号**牌小型汽车从乌兰浩特市**院内往科右前旗**小区行驶,行驶至科右前旗**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4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其他加重情形,决定相对不起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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