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6********,蒙古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村**号,现住科左后旗**镇**段**胡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0时许,郭某某醉酒后驾驶其蒙G*****起亚牌小型轿车, 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305省道交叉路口附近时,被科左后旗公安局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8月19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不起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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