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住蔚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M****号灰色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蔚县蔚州镇玉泉街与和平西路交叉口路段,被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5月15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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