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镇**村,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钊,高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1时4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7小型车辆沿高陵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丁字路口处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鉴定,郭某某被查获时的血醇浓度为153.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