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邢台市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大众牌冀EB****小型轿车,沿邢台市**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9.0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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