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武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由武都区桥南高半坡驶往武都区桥南妇产医院,行驶至武都区桥南盘旋路大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郭某某被送往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抽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郭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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