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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71********,汉族,本科文化,南京**集团职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3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苏A6****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朋友余某某,沿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林公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5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近一年交通违法情况查询,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的宁公交决字[2020]第32010029001660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化)字[2020]6275号《检验报告》; 

5.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视频光碟1盘。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等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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