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单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单县,现住单县**镇**庙**村**坊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4时42分,郭某某驾驶牌号为鲁******的普通轻型货车行至**路**路路口,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7.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郭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